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2023年中小学7月24日-31日报名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义务教育法》《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赣教基字〔2023〕12号)、《九江市2023年中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意见》(九中招委字〔2023〕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2023年中小学招生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维护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免试就近入学。按照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保障辖区内每个适龄儿童(包括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和经商人员子女)具有一个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学位。适龄儿童凭法定监护人本人身份证明、适龄儿童的户籍证明及居住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按所划服务片区相对就近进入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或其他变相考试的办法招收新生。
(二)坚持规范办学行为。新生入学编班程序必须公正合理,公开透明,保证平行班之间的学位数量、教师配备、教学条件公平均衡。不得以举办奥赛班、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双语班等名义进行招生、分快慢班,也不得以举办这类班为名组织入学考试和收费。
(三)坚持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贫困家庭、弱势群体以及残疾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三、招生工作
(一)小学新生报名条件和办法
1.报名基本条件:辖区内2017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具有当地户籍且户籍地、居住地、不动产权证(房产证)三地一致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及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证明、不动产权证(房产证)、适龄儿童出生证等相关材料,到所属服务片区学校登记、报名、接受资格审查,在“九江市义务教育智慧入学数字平台”进行信息录入,上网审核通过后办理入学手续;也可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证件到相应民办学校登记、报名。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
2.残疾儿童入学。听障、智障及需智力开发的适龄儿童,可自行申请到特殊教育学校入学;自闭症及发育迟缓儿童不受年龄限制,可到九江市特殊教育学校的抢救性康复中心就读;肢残及其他适龄残疾儿童,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服务片区公办学校随班就读。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后,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再报区社会发展局批准。
3.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非本地户籍人员子女,凡是在开发区内务工且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需要在我区就读的,凭居住证或不动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户口簿、务工合同、适龄儿童的出生证上述四项证件到相对就近且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登记、报名、接受资格审查,在“九江市义务教育智慧入学数字平台”进行信息录入,上网审核通过后办理入学手续。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学校学位已满的,由区社会发展局统筹安排到其他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
4.外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非本地户籍人员子女,凡是在开发区内经商且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需要在我区就读的,凭居住证或不动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户口簿、营业执照、适龄儿童的出生证上述四项证件到相对就近且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登记、报名、接受资格审查,在“九江市义务教育智慧入学数字平台”进行信息录入,上网审核通过后办理入学手续。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学校学位已满的,由区社会发展局统筹安排到其他相对就近且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就读。
5.军人子女入学。参照《江西省九江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政联〔2021〕8号)具体规定执行。
6.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按照《江西省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赣公字〔2018〕58号)具体规定执行。
7.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按照《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赣司人字〔2020〕9号)具体规定执行。
8.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参照《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应急字〔2019〕49号)具体规定执行。
9.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科研人员子女入学。按照《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科研人员子女入学实施细则》(九开社发字〔2023〕33号)具体规定执行。
10.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牺牲被认定为烈士的一线医务人员的子女。在入学升学方面参照公安烈士后代优待政策执行。
11.房屋征收人员子女入学。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九府发【2016】13号)第三十九条规定“被征收人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征收之时可选择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或者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
(二)初中一年级招生。由市中招办根据《九江市2023年中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统一安排部署。
(三)具体工作日程安排
1.2023年7月中下旬,制定《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2023年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并在区网站予以公布,召开招生工作专题会议。
2.2023年7月24―31日,由各学校负责,区社会发展局监督按规范流程办理辖区户籍适龄儿童报名。各学校在2023年7月31日前上报招生情况。
3.2023年8月7―15日,各学校根据区属各学校报名剩余学位对现役军人、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要在我区就学的人员进行登记、审核。
4.2023年8月16日起,根据区属各学校报名剩余学位,对转学生进行登记、审核、办理转学手续。
5.2023年8月底,解决招生扫尾工作。
四、招生计划
小学招生计划,按照均衡教育发展要求,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和少年都能按时入学,确保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结合各校设计教学规模,2023年度区属学校一年级计划招生66个教学班。其中鹤湖学校13个(本部12个,刘家塘校区1个);双语实验学校25个(重庆路校区15个、沿浔校区6个、中环路校区4个);西林学校3个;兴中学校6个;滨兴小学2个;学洲小学2个;港城第一小学6个;港城第二小学10个(本部8个、长河校区1个、白华寺校区1个)。请各学校严格按照计划招生,班额严格控制在45人以内,如出现符合条件生源超计划情况,及时向区社会发展局提出申请,批复后按照补充计划招生,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超计划招生。
五、招生纪律
招生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的工作,事关教育公平大计,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校要切实加强管理,严肃招生纪律,核准招生计划。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自觉遵守招生纪律,坚持招生工作原则,廉洁自律,抵制不正之风。要增强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机制,多形式、多渠道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服务工作。
1.要增强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坚持六公开原则(即: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公开,咨询服务公开,投诉举报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学校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开好家长会,在指导考生、家长填志愿时,不能诱导、包办或擅自更改考生志愿。
2.坚决维护招生政策及招生计划的严肃性,所有招生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时间、招生方式进行统一管理。要严格遵守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不得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评测、“密考”等名义选拔学生,不得招收特长生。所有学校一视同仁,均不得享有招生特权,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对未按招生管理规定录取私自择校的学生,不得给予办理学籍注册或转接。
3.义务教育学校起始年级全面落实均衡分班要求,不得通过考试分班,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非起始年级不得以升学为目的重新组建加强班、尖子班、升学班等。各校要强化招生管理,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4.各校要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十项严禁”纪律。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以各种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帮助转移户籍、安排家长在校内就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择校费、跳档费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教育行政部门、初高中学校宣传和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或公布中高考成绩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严禁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移。从严治理学校在招生办学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
六、其他事项
根据《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赣教基字〔2023〕12号)、《九江市2023年中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意见》(九中招委字〔2023〕1号)精神,我区2023年招生工作需着重强调的六点。
1.2017年8月31日之后出生不足龄学生一律不予办理全国电子学籍,各校一年级新学生入学时应对其是否曾经入学要在全国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核查,杜绝留级和重复就读行为。
2.合法常住固定住所证件须为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不含购房合同),且权证性质为住宅,认定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非住宅房如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办公用房、阁楼、地下室、车库等,均不能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的依据。多人持有的房权份额,其法定监护人和学生本人房屋产权份额须高于51%(含51%)。
3.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办发〔2021〕16号)要求,2023年小学新生入学,一套中心城区(浔阳区、濂溪区、经开区、八里湖新区,下同)房产在4年之内只作为一个家庭适龄儿童少年在公办小学入学的依据(计算时间以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当年6月30日为限,下同);2024年小学新生入学,一套中心城区房产在5年之内只作为一个家庭适龄儿童少年在公办小学入学的依据;2025年及以后小学新生入学,实行一套中心城区房产在6年之内只作为一个家庭适龄儿童少年在公办小学入学的依据。一套中心城区房产仍实行在3年之内只作为一个家庭适龄少年在公办初中入学的依据。学习阶段内另一个家庭再次以该套房产作为公办义务教育入学依据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区社会发展局依据其实际居住地相对就近统筹安排义务教育学位。
4.公办学校服务片区学生确认问题。学生户籍应与法定监护人(父母)在同一户籍,并与监护人的居住不动产权(房产)证、实际居住地均保持一致,可按其法定监护人的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地址确定服务片区公办学校。凡户籍、居住不动产权证(房产证)与实际居住地三地不一致的,视具体情况确定其就读公办学校。仅本人户口“搭户”在亲戚朋友家的,须在办理更换监护人的公证手续后办理报名手续。户口“迁移”到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薄上的适龄儿童,回父母户口所在社区进行登记,并到相应的服务片区所在地学校报名。全家户口“空挂”或“搭户”在亲戚朋友家的适龄儿童应把户口迁回实际居住地后,到户口所属地的小学报名。
5.我区城区学校间中途原则上不得转学。外县(区)中途因户籍迁移等原因确需转学至我区就读小学或初中的,持学籍表、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合法常住固定住所等证明材料,到公布的服务片区范围学校联系入学。学校若有学位不得拒收,若转入人数超过空余学位人数,则按户籍迁入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直到额满为止(每班人数不得超过规定人数),其余适龄儿童、少年由区社会发展局统筹安排到其他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
6.义务教育学校坚决做到“三个一律”,即:学校一律不得有超大班额、起始年级一律不得新增大班额、存在超标准班额的班级一律不得转入学生。
本文件由区社会发展局负责解释说明。